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政府作为民商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代表部门订立了一批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为有效管理政府合同,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9月20日出台了《南阳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规定》(宛政办〔2017〕71号),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政府合同管理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和机构改革有关职能的调整,原有的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根据市政府、政府办主要领导批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加强对政府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全面严格把关,推进政府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拟定了《南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总则、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合同管理审查范围。市政府签订的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书,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达成的政府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订立类似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确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审查原则。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直接签订、授权签订及其他重大、复杂合同,市政府办公室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查,除此之外由市政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签订的合同,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并受市政府监督。县(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部门签订的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合同管理各项制度规定。根据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补救的原则,确立政府合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备案、纠纷解决等制度,覆盖了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主题词:《南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N001-2020-0001148 | 文 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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