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宛政办〔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2日


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长期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规模适度、爱岗奉献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75号),结合我市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是南阳市人民政府为有突出贡献的职业教育工作者设立的一种专家名称。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应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先锋、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

第二章  对象与数量

第三条 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对象,为全市中等职业(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教育科研等单位中长期在第一线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的在岗人员。已被评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人员不再参与选拔。

第四条 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20名左右。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凡申报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工作,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乐于奉献,师德高尚。

第六条 业务条件。职业教育的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业务条件分别如下:

(一)教学人员

1.基本条件。(1)担任教育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相近专业)教学(技能操作)工作10年以上且现仍在教学(技能操作)岗位上工作。(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鲜明的教学风格,熟悉职业教育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对本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为引领本地的职业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工作业绩。(1)在教学工作中具有创造性与创新性,多次被评为县级及以上组织的职业教育教学示范、观摩教学课,有力地推动本地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本学科的教学学术带头人,被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的教学骨干;保质保量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工作量。(2)近五年来,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等各类职业教育竞赛活动,并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辅导教师荣誉或证书,或本人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教育技能大赛活动,获得教师组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3)近五年来,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党委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市、县级优秀教师、职业教育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先进个人。

3.学术成果。(1)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二等奖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一等奖(奖项规定的限额内)。(2)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具有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职业教育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3)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限作者前两名。

(二)教学管理人员

1.基本条件。(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连续10年以上,担任职业教育院、校级领导管理工作4年以上且现仍担任院、校领导管理工作。(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具备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经验与复合管理才能。所在院、校办学特色鲜明,勇于改革创新,成效突出,具有引领本地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办学水平,在全市职业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2.工作业绩。(1)管理业绩突出,使本院、校教学、科研、管理上层次、扩规模,职业教育管理模式先进。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地方、行业的职业教育发展,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所在院、校跨入市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院校,或本人担任市级以上职业教育协会理事等相关职务。(2)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一等奖以上(限奖项规定限额内)。近三年以来本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在同行业领先,高于全市毕业生平均就业率。(3)近五年来,所在单位曾受县(市、区)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获得市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团体(个人)一等奖或省级团体(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

3.学术成果。(1)在院、校领导管理岗位上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限作者前两名。

(三)教学科研人员

1.基本条件。(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且现仍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岗位上。(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指导职业教学改革、创新有重大突破,精通职业教育发展的内涵与外延,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职业教学实践,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2.工作业绩。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研、教学、科研等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奖项规定限额内)。其中职业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教学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学术成果。(1)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限作者前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教育教学专家(以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为主)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领导组成,教育教学专家人数占评委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

第九条 建立评委会数据库,评委会委员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次评审都需调整评委会委员,调整人数不低于1/3。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三个专业评审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照个人申报、自下而上、民主评议、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等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名额按照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职业教育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队伍规模及素质、能力等因素分配,逐级下达。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按照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个人申报、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审条件和相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荐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须将候选人主要业绩等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考核,或组织评审,写出考核报告,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报市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认真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评议情况;评委会参照专业评审组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候选人。

第六章  批准与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审核批准后,颁发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证书。

第十七条 被批准为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每人每月发放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200元;当选期内享受参加专业性学习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一次以上。同时获得两项以上津贴或补贴者,不得重复享受津贴或补贴(一次性奖励除外),由本人选择其中一项。被批准为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调离我市职业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有关待遇即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保留称号,有关待遇即行终止;如被评为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则保留称号,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所需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逐月发放。民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教育科研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由本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对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在岗期间实行动态管理,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保留其专家名称与待遇;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名称与待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名称。专家名称撤销后,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一)在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名称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候选人的推荐,按照市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选原则,从现有的市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中遴选。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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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2020-0001287 宛政办〔2020〕1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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