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宛政〔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4日 南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豫政〔2020〕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对我市除部、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重点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辖区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包括:1.共同或者协助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2.按照工作安排发布工作通告;3.协助部、省实施权籍调查、界限核实等工作;4.及时调解处理权属争议;5.按时发布登记前公告;6.配合部、省完成其他需协调配合工作。

(二)开展市、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我市行政辖区内现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处,分别为河南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桐柏高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3处,分别为河南内乡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河南桐柏太白顶省级自然保护区、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矿山)地质公园3处,分别为河南内乡宝天曼国家地质公园、河南西峡伏牛山国家地质公园、南阳独山玉国家矿山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2处,分别为河南桐柏山省级地质公园、唐河县凤山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3处,分别为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河南唐河国家湿地公园、河南淅川丹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4处,分别为河南社旗赵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方城赵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镇平赵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桐柏淮源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2处,分别为寺山国家森林公园、淮河源国家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11处,分别为上寺森林公园、菩提寺森林公园、丹霞山森林公园、大寺森林公园、独山森林公园、方城七峰山森林公园、南阳市兰湖省级森林公园、淅川凤凰山省级森林公园、淅川县猴山森林公园、南召猿人山森林公园、社旗霸王山森林公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辖各区内以及跨县级行政区的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独山森林公园、南阳市兰湖省级森林公园。各县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上寺森林公园、菩提寺森林公园、丹霞山森林公园、大寺森林公园、方城七峰山森林公园、淅川凤凰山省级森林公园、淅川县猴山森林公园、南召猿人山森林公园、社旗霸王山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和省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2013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南阳市辖区内共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184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99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14条;流域面积100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3条。其中:淮河流域50平方公里及以上21条、100平方公里及以上12条、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2条、10000平方公里及以上1条;长江流域50平方公里及以上163条、100平方公里及以上87条、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12条、10000平方公里及以上2条。根据2019年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复核确认结果,南阳市共有各类水库492座,其中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24座、小Ⅰ型水库80座、小Ⅱ型水库386座。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水利部门,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水利厅确定的市、县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第二次国家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我市湿地总面积(不含邓州)182.58万亩,其中,河流湿地77.33万亩,湖泊湿地0.23万亩,人工湿地105.02万亩,无沼泽湿地。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共7处,公园内湿地面积50.73万亩。其中,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面积9.92万亩;淅川丹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面积36.27万亩;唐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面积0.71万亩;社旗赵河省级湿地公园内湿地面积0.24万亩;方城赵河省级湿地公园内湿地面积0.81万亩;镇平赵河省级湿地公园内湿地面积2.23万亩;桐柏淮源省级湿地公园内湿地面积0.55万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中央委托省辖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中央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安排,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林业部门,分别对市辖各区和县行政辖区内,省级确权登记范围以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6.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7.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调整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制定总体工作方案,2021-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一)2020年。

1.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制定《南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2.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宣传培训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收集整理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按省政府要求及时上报。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时提供资料;各县(区)政府负责收集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确保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于11月30日前将基础资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根据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省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安排2021年、2022年全市工作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费预算。

5.各县(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县(区)政府及时印发,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2021、2022年工作任务,编制县级工作经费预算,并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二)2021-2022年。

1.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辖区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开展市、县级承担的自然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2.2021年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2年全面开展市、县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完成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完成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会同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收集权属来源材料,划定登记单元,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将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督促县(区)财政部门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市级层面相关工作,督促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水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督促县(区)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有关调查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督促县(区)林业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提供森林、湿地、草原(草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财政、县(区)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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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2020-0001398 宛政〔2020〕1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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