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检查、考核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旅游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要求,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责任区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
(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照明和亮化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显示不全、污浊、损坏的及时修饰、更换;
(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九)绿地、树木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管理,无缺株断垄、无死株枯株、无黄土裸露,无乱拴、乱钉、乱挂等现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
(二)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水、结冰、积雪;
(三)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不得乱堆乱倒垃圾,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五)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污等污物和餐厨垃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易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六)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七)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
(八)不得在市中心城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区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制作《责任告知书》。《责任告知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未履行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告知书》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发送至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责任区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遵守责任区责任要求。
第十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居民小区、卫生村镇、卫生县城等爱国卫生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对积极履行责任区责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题词: 南阳市 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 责任区 管理办法
N001-2022-0000108 | 文 号政府令第2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2-07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