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2〕1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2月27日
南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卫生城市管理常态长效机制,提升城市卫生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七个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南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国家卫生城市常态长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含宛城区、卧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卧龙综合保税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也应成立相应组织,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科学划分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区和部门职责,确立各区政府(管委会)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市直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格的卫生城市管理架构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体系,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态长效。
第七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促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南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九条 南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指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工作场所和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认真履行本单位监督管理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检查指导考核评比活动,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升和爱国卫生工作常态长效进行。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责任分工,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领导分包街道办事处和中心城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南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判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形势和难点,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各区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通报制度,采取暗访巡查、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纳入市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过程中发掘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整改进度缓慢等予以通报,确保各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周五卫生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卫生日,动员各级各单位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对划分的责任区和单位内部,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圾,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星级卫生细胞评比制度。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各细胞(含单位、社区、住宅小区、城中村、街巷、门店、公厕等)开展星级卫生单元创建和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爱国卫生创建制度。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创建和卫生健康进学校、进小区、进单位、进工地活动。开展无烟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乡镇、社区、村)创建活动,将无烟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卫生先进单位(乡镇、社区、村)创建测评体系,新申报卫生先进单位(乡镇、社区、村)的应是无烟单位。卫生先进单位(乡镇、社区、村)作为同级文明创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申报省级以上文明单位(乡镇、社区、村)的应是省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乡镇、社区、村)。
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在省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乡镇、社区、村)创建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示范性创建活动。每年命名一批卫生、健康先进单位和卫生、健康先进乡镇(村、社区),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设立监督平台,完善投诉渠道,发挥数字城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建议;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建立国家卫生城市义务监督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社区群众、大学生志愿者等为监督员,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全面提高市民的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健康生活等意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区、各市直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每年12月底前进行工作总结并报市爱卫办;平时要做好信息报道、报表统计、材料上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爱国卫生管理等工作。市爱卫办每年要对各区、各市直单位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严格层级明晰的责任制。按照市级管总、区级实施、监管分离的原则,推进管理权限重心下移,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机制。市级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组织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考核。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活动。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主体,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综合管理负全责。街道(乡镇)是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基本单元,按照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求,抓好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落实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发挥基层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采取分片巡视、动态巡查等形式,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的全方位监管。发挥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执法处置、评价工作数字化,落实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四条 强化监督,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对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对存在问题较多、屡督不改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公正严明考核奖惩。国家卫生城市日常考核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进行,每月一次,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主要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主要职能部门的考核,由市爱卫办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市直主要职能部门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每届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市政府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相应职责和任务的进行表彰;对规定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不落实,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将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定期检查和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国家卫生城市常态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十八条 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成效、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家园意识,自觉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依托市长专线、数字城管平台和市民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加大曝光力度。
第二十九条 加大经费投入。市、区财政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结合城市更新提质,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老城区改造、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治、卫生管理及监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
第三十条 强化法治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教育引导市民遵章守法,打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南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题词: 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卫生城市 管理办法 的通知
N001-2022-0000146 | 文 号宛政办〔2022〕11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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