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省委第十一届党代会、市第七届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南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快速启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住建局起草拟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要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大力发展租赁住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21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2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文件。文件明确,我省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的城市。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缓解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租赁住房。同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人才的吸引也能起到积极作用,南阳建设副中心城市,离不开人才支撑。就目前实际来说,我市现有的人才主体和人才缺口主要是青年人才和技能人才,吸引培育这类基础人才,有利于实现人口流入、人才倍增,为我市建设河南省副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鉴于以上情况,市住建局委托理工学院专家课题组,对“十四五”期间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情况进行了科学测算(“十四五”期间,中心城区完成4.2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情况,借鉴试点城市成熟做法及已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结合我市公租房管理经验,起草拟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明确的支持政策都很具体,操作性很强。

我市《意见》共11章29条:

第一、二、三章主要是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建设模式、支持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贯彻落实,并结合我市实际完善补充。

第四章项目审批。一是结合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式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的项目认定进行了明确细化,规定了不同筹集模式的认定流程;二是按照国办发〔2021〕22号、豫政办〔2022〕6号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审批进一步简化优化,可凭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等。

第五、六、七、八章是主要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主要依据《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宛政办〔2016〕62号)文件要求,结合前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新市民、青年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等不同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根据国家、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了公租房申请条件(城市双困家庭);并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租金标准(市场租金的70%)、收缴模式、信息化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转换等。

第九、十、十一章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主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措施、责任分工,强化宣传和监督,以及附则。

四、《办法》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实施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南阳市、郑州市和洛阳市是省政府确定的必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实施城市,可以享受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其他地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只享受部分支持政策。由此,我们在制订办法,确定本市实施范围时,重点考虑中心城区,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中心城区之外各县市区有发展需求的,可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确定,也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关于支持政策。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中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政府给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不花钱或少花钱,从而降低建设成本,增加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进而实现政府少花钱或不花钱。

相关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南阳市 市中 保障 租赁 住房建设 使用 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有效性
N001-2022-0000297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5-23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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