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
退城入园实施意见(试行)
(修订稿)
为深入实施 “工业强市”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盘活土地资源,切实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步伐,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升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实施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引导中心城区工业企业 “成熟一个、搬迁一个”,积极稳妥退城入园。
(二)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原则。通过落实支持政策,支持工业企业退出中心城区,在产业开发区扩大投资和生产规模 。对影响城市规划、环保、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促其尽快退城入园。
(三)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根据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搬迁至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的企业用地应按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五项指标进行控制。
(四)最大限度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退城入园企业存量工业用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储并处置,处置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退城入园项目建设 。
三、退城入园条件
(一)退城范围: 东至长江路 (原312国道),南至雪枫路,西至北京路,北至信臣路,以及与上述相连接的外围建成区部分,面积约120平方公里。但在此范围内符合区域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除外 。
(二)入园方向:市中心城区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原则上入驻宛城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卧龙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和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类企业必须入驻官庄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或桐柏县化工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且入园新建项目要实现转型升级、投资规模扩大、产品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
(三)收储条件:一是已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业用地,或因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已按规定足额交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业用地。二是收储地块属于搬迁危化企业及重污染企业工业用地,或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因区域规划调整需退城入园转型升级企业工业用地。三是市政府要求外迁工业企业的存量土地。
(四)条件认定:纳入收储范围的存量工业用地退城入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相关部门对是否符合收储条件进行认定,未达到上级规定标准的企业不纳入收储范围;税务部门对收储土地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认定,未办理税务登记、存续期没有超过三年或存续期超过三年但没有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在存续期内没有实现交纳增值税的企业,不纳入收储范围(由于环境治理所致限产、停产的除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进行认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退城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认定。
四、政策措施
纳入收储范围的退城入园企业的存量工业用地实行货币补偿。
(一)土地 (宗地)收储补偿(补助)方式
1、新规划用途为公益性、公共类用地部分按买断方式补偿。
2、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途的部分,按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各项计提后的亩均数额的一定比例分成。
(二)补偿 (补助)标准
1、新规划用地为公益性、公共类用途部分的补偿标准。按被收储地块原有用地性质土地评估价与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评估价之和进行确定。
2、新规划用地为经营性用途的部分,采用土地性质变更后公开出让成交总价款扣除各项计提后土地净收益的亩均数额的一定比例补偿(补助), 采用分段累进方式 :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各项计提后的亩均数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亩均数额的80%补偿;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各项计提后的亩均数额在4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亩均数额的70%补偿;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各项计提后的亩均数额在5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亩均数额的60%补偿;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各项计提后的亩均数额在600万元-700万元(含7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亩均数额的50%补偿;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各项计提后的亩均数额在7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补偿。收储土地地面附属物补偿和剩余土地年期价补偿资金计入 补偿总额。
3、对于符合退城入园条件的三星级以上、满负荷生产但根据城市规划 又必须退城入园的企业,补偿(补助)标准按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各项计提后的 80%执行。
五、工作规程
(一)企业申请。 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向原址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出退城入园申请,并附退城入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搬迁时限、入园地点、入园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等。
(二)申请批准。 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原址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受理申请,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评估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权限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对搬迁工业企业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污染等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与搬迁企业协商一致 后,由职能部门分别报市政府核准。
(四)合同签订。评估报告由市政府核准后,退城入园企业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达到土地收储条件后,属出让土地的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划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与拟入驻园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五)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订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宗地实施挂牌出让。
(六)资金拨付及流程。①完成土地出让、出让金收缴后,由市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核算企业应得补偿总额并报市政府。②企业根据新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新建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受理并进行初审后报市工信局。③针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市工信局牵头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企业拟入驻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入园项目产业政策、转型升级、投资强度和时序进度等情况进行确认,对申请资金的使用范围等进行符合性综合审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④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的资金额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资金使用监管。收储土地地面附属物补偿和剩余土地年期价补偿资金不纳入监管。拨付到企业的补偿资金,企业要建立专户,专帐管理,确保专门用于退城入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市工信、财政部门会同企业入驻的产业开发区,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发现违规 使用行为,立即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并在整改完成前,暂停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市工信、财政部门对纳入监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审核。
(八)项目建设监管。退城入园企业入驻产业开发区的新建项目,由园区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工信、发改、统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