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3〕1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3日
南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清单见附件2)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的溯源和30%的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丹江口水库及丹江入河(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丹江口水库及丹江入河(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宛环委〔2022〕3号)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完成;唐河、白河干流、鸭河口水库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问题整治由属地政府负责;其它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由属地政府负责。
(一)收集排查资料
1.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1)规划环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评估文件等;(2)涉水环境投诉举报信息、水污染事件案件信息、媒体新闻报道等;(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信息和处理结果。
2.基本图件。基本图件质量应能满足区域边界、水系、岸线、地下管网等的现场排查需求,包括: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分布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等。
3.基本资料。(1)行政区划边界资料;(2)水系水文资料;(3)历史上已掌握的入河(库)排污口信息和相关监管、整治资料;(4)工业集聚区、人口聚集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矿井尾矿库等重点排查区资料;(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区资料;(6)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资料;(7)湖库、地下管网、气象等其他相关资料。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组织排查溯源
1.全面开展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开展地毯式摸排,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区分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一级排查为开展无人机航测或卫星遥感解译工作,分析辨别疑似排污口,为后续工作提供靶向;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人员重点对工业园区、人口集聚区、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的疑似排污口和历史排污口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确认,核实排污口基本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是在一、二级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有问题的排污口,组织专家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开展信息复核、重点区域精细核查和查漏补缺,对难以确认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攻坚,加以质量控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开展监测溯源。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有水必测、有污必溯”的原则,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因子包括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9项基本监测指标和排污口特征因子。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溯源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开展溯源,重点溯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形成1个排污口对应1个污染源或1个排污口对应多个污染源的溯源结果。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排污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要制定整治方案,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详见附件3)。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问题简单,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要统筹有序开展,严防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规范推进整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开发区(园区)外工矿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经过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整治借道共用排污的排污口以及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和管线。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设置审批
1.严格排污口设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设置排污口。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明确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位于省界缓冲区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长江、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除由国家、省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位于市辖县区边界水体和存在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其余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审批管理。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细化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设置可能影响相邻区县的,应提前征求相邻区县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严格执法监管
1.明确部门职责。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负责指导工业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整治;工信部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
2.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
3.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建立信息台账
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流域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县(市、区)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南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见附件1),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承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工作机构,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将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请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报送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考核问责。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道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在排污口溯源、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四)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 南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 入河排污口清单
相关文件: 《南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主题词: 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排污 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 的通知
N001-2023-0000121 | 文 号宛政办〔2023〕10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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