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3年第2号),进一步规范节能审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7月19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节能审查是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等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 “双控”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从落实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修订印发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 4方面内容。
(一)关于节能审查权限。 与我省之前的实施细则相比,《实施办法》调整优化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充分体现了 “抓大放小”,突出了“管精管好”,有利于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率。一是落实国家规定,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范围由之前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提高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是在总结过去的经验和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对于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列入我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进行节能审查。三是除应由省级审查之外的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关于节能审查内容。 《实施办法》主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新形势新要求,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进一步明确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降碳措施相关内容。从实际来看,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基本都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相应内容,有利于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为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基础。
(三)关于区域节能审查。 结合我省以往区域节能审查工作实践,《实施办法》对区域节能审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我省范围内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区域节能审查。二是明确了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区域节能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监督管理要求。三是明确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应包括是否符合节能政策、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效准入标准、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节能验收。 节能验收是节能审查闭环管理的重要一环,《实施办法》对节能验收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节能专家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查阅、评估论证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项目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三、如何抓好节能审查贯彻落实?
为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落地落实,《实施办法》对以下 3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
(一)坚持主动靠前服务。 指导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重大项目谋划与能耗(煤炭)指标保障联动机制,在谋划重大产业项目时,要从 “两高”项目管理、能耗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及煤炭消费替代等方面作好研判,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节能审查前期准备,避免出现节能审查滞后影响项目开工、未批节能审查先开工建设等问题。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办法 》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内容,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在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区域节能审查和重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要内容。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细化未批先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况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服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等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强调要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 “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