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23〕4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南阳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使用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南阳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拟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收缴的涉案可处置物资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委托南阳市国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益公司)管理运营公物仓。以市场化运营为导向,推动服务专业化,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公物仓管理运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维护保养、进出仓运输、仓储库房管理、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市国益公司对公物仓管理运营进行成本核算,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管理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关运营经费。

第五条 按“虚拟公物仓+实体公物仓”的方式,利用市本级现有(闲置)场所改建为实体公物仓,主要存放通用资产、机械设备、收缴的涉案可处置物资;以省财政厅指定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模块为平台,借鉴互联网技术建立虚拟公物仓,主要展示不可移动资产及大型设备并对公物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更新、展示。公物仓资产上缴、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通过线下线上结合办理。

第六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公物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备案);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运行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五)每年对公物仓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市国益公司作为公物仓管理运营的受托方,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实物交接手续;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市国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主要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建立公开处置制度。根据市财政局的资产处置批复工作要求对不需用、使用频率较低的资产以及毁损、报废的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五)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的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在使用公物仓资产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资产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

(二)淘汰的资产。指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淘汰,按照省政府令第10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0〕38号)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处置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按“交旧换新”管理要求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市级执法执纪单位收缴的涉案可处置物资;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撤并时的资产;

(七)经批准,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及公物仓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新资产购置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置换下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收缴的涉案物资。市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城市管理机关、农村农业机关等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行政复议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收缴的涉案可处置物资缴入公物仓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应当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的涉案物资,按照涉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撤并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盘点登记,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其主管部门在机构撤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缴入公物仓;

(七)其他资产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物仓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出具相关接收证明材料。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追加年度预算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中调剂解决。公物仓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资产调入公物仓统一调剂,由使用单位接收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中调剂;公物仓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财政分别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资产调入公物仓统一调剂,由使用单位借出管理使用,对借出资产进行维护并按期归还。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市财政局的资产调拨通知单,将资产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定期采取集中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仓储闲置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需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公物仓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五)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经公物仓验收,对可继续利用或有利用价值资产进行维护维修后,重新入仓,充分利用。对确无利用价值资产,按照资产处置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拟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资产转让公告;

(四)组织进行公开拍卖或者竞争性谈判。

第十八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物仓应加强资产分类管理,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公物仓制度执行情况、有关手续完善情况、资产保存及维修利用情况、仓储环境情况、收缴资产数量情况、借出资产回访情况、明细账簿和台账建立情况等。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别向市国益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运营经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7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原则不再独立建仓,利用市级公物仓集中存放,分仓核算、同级共享共用。

其他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南阳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主题词: 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共享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有效性
N001-2023-0000470 宛政办〔2023〕4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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