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举措, 对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公共研发服务体系

构建面向产业发展的研发布局,为我市企业提供专业化研究开发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抓好平顶山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探索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努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加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加强与国内大院名校、知名专业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打造聚集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凡在我市注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市外先进技术成果来我市转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帐凭证和发票)的1.5 %给予后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依托平顶山市科技大市场及其服务机构和功能优势,大力发展多层次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形成“政府、行业、机构、技术经纪人”四位一体的技术市场服务架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壮大创业孵化服务人才队伍,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完善孵化空间、技术支撑、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创业文化等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各类孵化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投入、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开展科技保险、科技贷、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科技支行,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类产业集聚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种子基金,对区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无偿或有偿股权投资业务。推进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投融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探索设立由市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三方按适当比例参与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国内外创投机构、企业以及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或参股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鼓励引进培育一批专业的科技投融资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创业投融资业务,有效缓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初创型科技企业融资难题。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奖励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科技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加强咨询、检索、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法律援助等增值服务。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强专利代理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快发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务

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国家级、省级质检和技术中心,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大力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科技咨询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服务。建设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促进公共科普资源开放共享。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加强产品研发,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协,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成为科技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机制,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吸引高层次科技服务业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着力培养和引进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服务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动建立高校教育和社会培养相结合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开展科技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进科技咨询师、专利分析师、项目管理师、技术经纪人等培训工作。支持企业设立技术转移工作部门或者技术转移专员,收集、分析企业技术成果和技术需求,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保护策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九、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科技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逐步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对闲置划拨土地上用于科技服务业创业发展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在土地使用权利人不变更的情况下,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健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市场体系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制,参与科技服务业竞争。大力培育产业技术联盟、科技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细化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抓好督促落实。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工作机制, 细化政策措施,科学组织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5月28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