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20〕1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0-0001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0日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豫政〔2020〕12号文件要求,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豫政〔2020〕12号文件要求,稳步实施我市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安排,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主要包括:
1.共同或者协助制定相关工作与实施方案;
2.按照工作安排发布工作通告;
3.协助部、省实施权籍调查、界限核实等工作;
4.及时调解处理权属争议;
5.按照工作安排发布登记前公告;
6.需要配合部、省完成的其他工作。
(二)开展我市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发〔2019〕116号文件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我市行政辖区内现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2处,分别为河南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鲁山县)、河南平顶山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湛河区、鲁山县);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2处,分别为河南尧山国家级地质公园(鲁山县)、河南汝州大红寨省级地质公园(汝州市);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5处,分别为河南平顶山白龟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河南汝州汝河国家级湿地公园(汝州市)、河南舞钢石漫滩国家级湿地公园(舞钢市)、河南郏县青龙湖省级湿地公园(郏县)、河南郏县北汝河省级湿地公园(郏县);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5处,分别为河南汝州国家级森林公园(汝州市)、河南舞钢石漫滩国家级森林公园(舞钢市)、河南省城望顶省级森林公园(鲁山县)、河南省叶县望夫山省级森林公园(叶县)、河南省平顶山省级森林公园(卫东区、新华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2处,分别为石人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鲁山县)、昭平台省级风景名胜区(鲁山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辖各区内以及跨县级行政区的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河南省平顶山省级森林公园(卫东区、新华区)。各县(市)、石龙区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河南省城望顶省级森林公园(鲁山县)、河南省叶县望夫山省级森林公园(叶县)。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发〔2019〕116号文件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市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水利普查公报等有关资料显示,流经我市行政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计47条,分别为沙河、北汝河等大中小型河道。辖区内共有各类水库143座,其中大型5座(白龟山、燕山、石漫滩、昭平台和孤石滩水库),中型6座,小型132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水利厅确定的市、县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按时完成我市天然湖泊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发〔2019〕116号文件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市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中央政府委托我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中央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发〔2019〕116号文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组织安排,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分别对行政辖区内省级确权登记范围以外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6.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省级统一安排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7.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调整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时间安排
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
1.各县(市)、石龙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于2020年7月底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印发实施;收集整理本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于2020年12月2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按照省级的实施要求,收集整理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
4.统筹安排2021年、2022年工作任务,制定市、县两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5.根据2021年、2022年的工作任务,市、县两级财政编制相关工作经费预算。
(二)2021—2022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全面开展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2021年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2年全面开展市、县两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5.完成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石龙区政府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其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市级层面相关工作,督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流流经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县(市、区)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督促县(市、区)林业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