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平市监处告字〔2020〕17号
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发布虚假广告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18年9月10至11月10日通过宝丰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招生广告,支付平台宣传费7470元,广告内容含有“培训五个月即上岗就业”、“年薪10万以上,100﹪安排就业”等字样。实际运作中,你单位既未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仍未兑现承诺为学员安排就业,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广告中与服务有关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引起消费者不满与投诉。在我局强烈督促下,你单位已于2020年4月24日全额退还了投诉人的培训费。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 版)》第七章第一节处罚依据(一)之规定,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且积极主动进行了整改。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拟作如下处罚:罚款2241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周毅 赵朝辉 联系电话: 0375- 2588330
2020 年 9 月 15 日
送达地点 | 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收件人 |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周毅 赵朝辉 2020年 9月 15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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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