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平顶山市市属功能类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20〕2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20-0001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全社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市属功能类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充分发挥功能类国有企业在推动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财企管〔2019〕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管理

(一)明确功能定位

市属功能类国有企业以保证国民经济运行为主要目标,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融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尼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市属功能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项目投资、片区开发、大数据产业发展、城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地产开发等,开展资产管理、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债券发行等工作。

平顶山市融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债券发行、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场馆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片区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融资担保、资产管理,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对接全市各级各类产业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

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交通枢纽、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运输业、交通物流业、交通新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湛河治理后湛河管理经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产业等。

平顶山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文化、旅游、创意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平顶山尼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的融资、投资、资本运作及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

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功能定位,突出主业,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三年中期规划、机构设置方案、管理人员配备方案,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

平顶山市深化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企业的管理工作。

(二)规范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章程草案,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修改、审定。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草案在股东(大)会表决前,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审核意见授权给股东代表并反馈给企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企业应制定党委(支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规范重大事项管理

出资人依法依规审批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国有控股公司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的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报送。

企业应加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企业针对内部决策的重大投资、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捐赠等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四)加强产权登记管理

企业及其子公司在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于30日内由企业统一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完成本企业及其子公司上年度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管理,对于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应在评估报告基准日起8个月(备案项目为9个月)内,且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六)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事项。其中,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决定其出资子公司的产权转让或增资事项。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民生安全的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的产权转让或增资事项,由企业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产权转让或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属于公开产权转让或增资的,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或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或增资。

(七)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加强事后监督。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授权机制,赋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等授权放权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其他方面授权放权内容。被授权企业要健全和规范决策制度,明确授权事项在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八)开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九)加强党委(支委)会建设

把加强党的领导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党委(支委)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要发挥好企业党委(支委)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严格职数管理,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依据企业资产规模,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7人,经理层原则上控制在5人以内,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支委)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可以重合。推进企业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减少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之间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除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外,其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党委(支委)会、董事会。

(十)加强董事会建设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企业职工代表。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兼任党委(支委)书记,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董事会、股东请示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

(十一)加强监事会建设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可以设外派专职监事和外派兼职监事,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企业要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坚实保障。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切实维护出资人和股东权益。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进一步突出监督的独立性、及时性和权威性,强化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突出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应事先征求监事会主席意见。建立监事会报告制度,监事会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问题和风险,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经理层建设

经理层是企业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要规范经理层成员的选聘程序,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强化激励机制。健全和规范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通过公司章程准确界定经理层与董事会、党委(支委)会的权责边界,保障经理层充分履行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严格落实任期制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连任(续聘),重新办理任职手续和备案手续。党委(支委)任期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届中新进成员,不超过本届整体的任期(聘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换届工作。

(十四)加强综合考核结果的运用

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激励约束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调整;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作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解聘或免职。

四、加强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十五)加强企业考核评价工作

对企业及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突出业绩导向,实行分类考核,将经营业绩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目标设置围绕市委、市政府当年重点工作进行。对政策性业务的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重点考核企业在履行功能职责、战略管理、企业治理、行业地位和贡献度等方面的完成情况;对经营性业务的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主要考核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施和考核资料报送工作,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企业及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制定、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六)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薪酬方案。不断创新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依据各企业的规模、信用等级、承担的工作职责等,以资产总额100亿、300亿、500亿为界,分档拟定新的薪酬体系,同时将董事长及总经理分为第一档,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等分为第二档,副总经理等分为第三档。

(十七)加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推行市场化选聘模式,主要通过“逢进必考”严格控制企业的用人标准;鼓励从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中选调优秀人才到企业中担任相应职务,在保证人才队伍稳定的前提下优化队伍结构。企业根据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积极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通过控制工资总额,达到控机构、控人员的目的。企业在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十八)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管理

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实施预算管理,按照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相关预算应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加强企业风险防控

(十九)加强投资管理

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战略规划,强化主业管理,监控非主业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监管,提高投资效益,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防止重大违规投资。

(二十)加强资产负债约束管理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转型和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增加政府债务或隐性债务。

认真落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政策和要求,严格资产负债管理。积极盘活存量资产,不断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做好负债动态管理,控制负债规模,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资产负债率约束指标,原则上以本行业资产负债率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超过上述资产负债率控制线的企业,应确定年度资产负债率下降目标,未完成年度资产负债率下降序时进度或超过重点监管线的,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融资。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企业预计出现兑付风险的,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十一)严格担保和对外借款管理

企业及其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为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原则上不得为市属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及时纠正超范围、超比例、超限额等违规行为,积极采取措施隔离风险企业和资产,严查违规担保相关责任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从严控制企业对外借款,原则上不得向无产权关系和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提供借款。

(二十二)加强债券管理

根据相关政策,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受托人、担保方式以及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发债关口。企业应健全内控体系,合理安排长短期债券比重,统筹平衡资金余额和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加强债券管理和债务风险管控,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对大额度资金使用、调配情况进行决议。同时,建立债券存续期间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企业债券情况(资金使用、付息、投资项目、兑付资金筹资渠道等情况),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报告。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企业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六、切实加强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

(二十三)强化党建工作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党建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督导。企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制度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企业要贯彻“两个一以贯之”要求,坚决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理顺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按时完成党组织换届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企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管理。

(二十四)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

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注重政治引领,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制度执行,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自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工作,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向上级做好相关请示、报告和报备工作。

(二十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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