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文号 平政办〔2020〕3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20-0002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全社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落地建设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平顶山市政务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9〕4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非涉密类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建设项目。

一、坚持四个统一

(一)统一规划。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组建平顶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智库,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

(二)统一建设。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按规定确定的承建主体统一实施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统一支付渠道。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评审、监理、建设、测评、验收、运维、数据管控等服务费用统一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支付。

(四)统一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将项目方案评审、监理、建设、测评、验收、运维、数据管控等服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二、严把“五关”

(一)严把立项关。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未经市政府书面批准不予立项。

(二)严把评审关。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和资金方案未经评审不得采购。

(三)严把实施关。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严格按照“2122”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建设实施。

(四)严把绩效考核关。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须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测评验收或绩效评估后方能交付使用。

(五)严把监督关。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要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流程监督,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规范建设管理流程

(一)使用单位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使用需求;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是否可建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批示同意建设后,项目方可启动。

(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法依规确定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成立工作小组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设计文本。

(四)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使用单位参与,组织技术专家或机构对项目实施技术性评审;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投资评审。

(五)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后,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政府采购,并将结果上报。

(六)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与承建主体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七)项目实施完成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使用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组织项目测评验收或绩效评估。

(八)测评验收或绩效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项目交付使用单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

把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成立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协同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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