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索引号 005452102/2021-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科技局 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我局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平顶山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使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发展和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所提供信息公开材料的保密审查,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公开形式。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及时主动更新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局办公室负责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 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确有困难,无法进行网上申请的, 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申请的,要电话联系受理机关确认收到。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依法不属于市科技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 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按照各科室业务分工,及时将依申请公开信息转交相关科室承办。各承办处室在接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回复后,各承办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局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应诉准备工作,其他处室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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