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协作制度
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制定本制度。
二、 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工作,定期报告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请示报告需要人民政府协调的知识产权 执法 重要事项。
三、 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知识产权 执法 工作落实,建立情况通报或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形成 执法 工作合力。
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单位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情况,总结梳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研究商讨执法协作 工作 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
五、 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知识产权保护统一部署和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 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或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
七、 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理。
八、 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九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等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公平公 正 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加大对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制售、传播盗版产品行为,完善版权保护机制。
十 一 、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侵权行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
十 二 、 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执法协作优势,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 对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