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21-00017 发布日期 2021-12-31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浏览次数: 32 次 浏览

各县(市、区)发改委、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3日

 

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为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规范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制定本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是指因应供水水资源税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原水价格变动,所进行的供水价格同步调整。

第二条 因水资源税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因素导致原水价格变动,需对城镇供水价格作出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水资源税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因素导致原水价格上涨,需上调城镇供水价格的,由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因水资源税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因素导致原水价格降低,需要下调城镇供水价格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按照如下公式核定价格  

联动供水价格=  现行供水价格 联动调整价格

联动调整价格=原水价格调整额× (1 水损率)×(1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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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取水量按当期成本监审报告确认结果执行,核定供水量按《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第六条 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联动调整的供水价格,应当在实行前,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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