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排查溯源。 1.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针对排查出的排污口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切实做到排污口责任主体明确、全覆盖。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以及维护管理等后续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统筹兼顾、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问题简单、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要统筹有序开展整治,严防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科学规范推进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要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开发区(园区)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县(市、区)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管
(一)规范设置审批。
1.严格排污口设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市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已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的省辖市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县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已下放市级审批权限的县〔市、区〕除外)。距离国、省控断面上游10公里以内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应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意见。上述范围外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审批管理。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明确排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
1.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对已经存在的排污口,经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办理、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责任主体根据各县(市、区)排查整治要求,完成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依法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各项法定要求,建立健全监测、运维等相关管理台账,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发现存在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2.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属地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设置审核、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水资源和河道管理保护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等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工作。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3.严格环境执法。各县(市、区)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完善“市县自查、省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审批备案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通道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各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县联动、齐抓共管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作为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主体,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县级政府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 严格考核问责。 国家、省 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 分别 作为 中央、省级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要 按照相关 激励问责机制,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道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在排污口溯源、监测等方面的应用。 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 “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适时邀请专家对进展缓慢、技术力量薄弱、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指导帮扶。 (四)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