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市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公示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5x/2023-00004 发布日期 2023-11-16 主题分类 执法稽查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2023年全市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1-16 浏览次数: 次 浏览

2023年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鲁山县个人经营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6月7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一农民经营的减肥食品(秘密so压片糖果)进行抽样检验。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减肥食品,货值金额为38700元,违法所得12975元。案发后,当事人将该违法所得全部退赔。当事人经营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10月9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77.4万元。

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经在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等制剂及原料药,但仍有个别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减肥食品。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营者,严厉惩处了一批黑心商贩,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二:汝州市某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案

2023年4月24日,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辖区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4日生产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规格型号:300g/袋”)”,其外包装袋标注食品添加剂为:(脱氢乙酸钠),但是投诉人送检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检测出含有铝的残留量,且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学刚提供的生产投料记录上显示使用有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但该产品外包装袋上未标示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该产品销售价为25元/箱,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3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汝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8元;罚款1万元。

在生产食品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而未标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其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严重违背了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宝丰县某饭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李某经营的饭店抽检“牛头肉”,后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7月24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5万元。

亚硝酸盐如果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误食或超量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易引起急性中毒。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2012年、2018年原国家食药监局先后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查办相关案件并进行公示,希望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重视和警觉。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严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小作坊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案例四:叶县水寨乡某购物广场涉嫌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案

2023年4月21日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叶县水寨乡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销售的花菜在其产品标识牌上标称“有机花菜”,现场不能提供有机认证标识和有机编码编号,农产品销售凭证上显示为“有机花菜”。经查当事人购进2件共计24斤,购进价格是19元/件,货值金额38元。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案例五:卫东区某百货商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6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卫东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卫东区某百货商行销售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经河南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鉴定结果均显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卫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百货商行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60盒,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任某自己服用8盒,累计销售出去43盒,剩余9盒,违法所得为90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本案违法收入19350元的已作为赃款被检察机关没收、剩余的9盒涉案食品被检验,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7.5万元。

“西布曲明”由于副作用明显食用后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已被禁止在药品生产中添加。涉案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属于一般食品,使用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普通食品有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应慎选供货渠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因其疏于履行查验义务,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对其不当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舞钢市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8日,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协查函线索,依法对舞钢市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2022年9月,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将从济源市喜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规格为2.5kg/卷的“涮乌鸡卷”和从献县鑫穆源清真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规格为30kg/件的“羊肉砖”“牛肉砖”拆封、切片,分装成规格为250g/盒的“乌鸡卷”和规格为300g/盒的“肥羊卷”“肥牛卷”。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2022年9月,该公司在生产加工“乌鸡卷”时,在其包装盒标签上虚假标注了“委托商:内蒙古冰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和“制造商:济源市喜富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在“肥羊卷”“肥牛卷”的包装盒标签上虚假标注了“委托商:内蒙古冰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和“生产商:开封市冰盒牧场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该公司已于2022年9月将上述食品全部销售给了曲靖金泽商贸有限公司,共收取货款13131元,违法所得7263元。

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63元;罚款8万元。

食品安全关乎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舞钢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该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者给予警示和震慑作用,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七:郏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月饼案

2022年8月16日,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郏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广式月饼(养生紫薯味)”(抽样数量:1.008Kg;抽样基数:30Kg)进行抽样检验。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笨甲酸及其钠盐(以笨甲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9元;罚款5万元。

2023年10月18日启动“两府一院”联动机制,经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郏县人民法院、郏县人民检察院会同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郏县该商贸有限公司召开府院联动会议,会议对案件化解工作进行认真剖析,对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行政争议的进一步探索和尝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4条等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化解,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

 

案例八:平顶山市石龙区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2023年6月14日,石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石龙区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场所二楼摆放一台豪华型多功能保洁柜,柜内摆放有83个不锈钢碗具,4个保鲜盒,碗内外有污渍,保洁柜消毒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消毒记录未登记,该保洁柜底部已生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2023年6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5日,石龙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仍存在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柜消毒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消毒记录未登记,该保洁柜底部生锈。经调查,该公司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行为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采用的物理或化学方式消毒餐具 并配备有明显标示的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已消毒的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洁净,切实保障餐饮消费安全。

 

案例九:平顶山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案

2023年3月2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平顶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1-08的腐竹制品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Q / PZD 0001S-2021《腐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核查期间,于2023年4月6日收到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2-11-16的腐竹制品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腐竹,依据抽检产品标签标明的执行标准 Q / PZD 0001S-2021《腐竹》要求,蛋白质含量应≥32.0( g /100g),涉案产品中腐竹的实测值分别为29.7( g /100g)和28.2( g /100g),不符合企业标准 Q / PZD 0001S-2021《腐竹》规定的蛋白质要求。

2023年5月,新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3万元。

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国家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列十:宝丰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2023年8月17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宝丰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里脊(猪肉)((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  100,实测值970.5 )和后腿(猪肉)(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  100,实测值890.0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1、5裁量基准从重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96.3元;罚款9.8万元。

肉类食品兽药恩诺沙星含量国家有严格限制,超标容易对食用的人群造成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营者,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防止问题肉类食品流向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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