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
一、加强投资促进
(一)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二)加强政策措施制定透明度
起草、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和建设。制定及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三)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为外商投资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
(四)外商投资可依法享受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
二、强化了投资保护
(一)明确了征收条件和补偿标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强化地方政府履约践诺义务
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完善投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层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商务主管部门等要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
三、规范了投资管理
(一)明确了负面清单落实机制
对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外商投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二)优化了行政许可实施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三)细化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四、明确了有关问题
明确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5年内的过渡期安排;港澳台侨投资者的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的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