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濮科〔 20 2 1 〕 22 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 、 经开区、工业园区 、 示范区 科技管理部门 ,各 有关 单位 :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链条,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市科技局 制定了《濮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 21 年 6 月 9 日


附件:

 

濮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完善科技孵化链条, 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 2016 〕 231 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 2017 〕 120 号)、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 2020 〕 101 号), 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 市 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 市 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围绕我 市 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濮阳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各级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 市级 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审核推荐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初审与推荐工作; 负责 辖区内众创空间的布局建设。

第五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 六 条   申请备案 濮阳市 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 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 市 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 具有 300 平方米 ( 含 ) 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3 、 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 建立 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

4 、 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8 家。

5 、有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

6 、 有不少于 3 人的孵化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 、 有专兼职 创业 导师队伍。

8 、 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 6 场次。

第七条 申请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 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 、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依托单位 牵头建设。

2 、 具有 5 00 平方米 (含) 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

3 、 建设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 50% 以上。与建设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 、 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能够有效集成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共用。

第八条 众创空间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 、 单位申报。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市直部门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2. 县区审核推荐。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并公示 ,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至市科技局 。

3. 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

4. 发文备案。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备案为 濮阳 市众创空间或 濮阳 市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评审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加大在主流媒体开展经验模式、孵化成效和典型案例等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国家、省 、市 科技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

第十四条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正常运营情况的,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变更后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变更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市 级 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1 、 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2 、 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差的。

3 、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 “黑名单”的 。

被撤销市 级 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科 〔 20 17 〕 88 号 文件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 2 1 年 6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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