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2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部地区创新开放高地决策部署,强化战略科技力量,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濮阳市实验室(简称市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按照《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实验室的预备队和我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重点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条 市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可以跨部门、跨县(区)、跨领域整合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研发力量,形成以市实验室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高端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 市实验室建设坚持“市政府主导,县(区)政府或部门(单位)主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市实验室规划布局,市政府负责批准市实验室启动建设。
市科技局是市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市实验室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并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市实验室所在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联动支持市实验室建设,做好基础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
牵头建设市实验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是市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在高层次人才引育、科研条件完善、高质量战略任务承接、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统筹行业内优势创新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市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市实验室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建设,建设期5年。建设期内,市政府给予稳定经费支持;建设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七条 强化多元投入,对市实验室实行市、县(区)两级联动,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引导基金支持市实验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市实验室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在建设重大基础研发平台、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等方面对市实验室给予支持。
第二章 布局与组建
第九条 市实验室通过“市级层面设计布局”和“县(区)政府主导创建”等方式组建。市实验室建设应当积极统筹利用各地和相关创新主体现有的科技创新资源和条件设施。
市级层面设计布局。按照“战略急需、省内一流、交叉融合、特色鲜明、支撑产业”的原则,综合衡量创新资源基础、产业优势、保障能力、政策环境、协调发展等因素,加强统筹规划,择优整合相关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自上而下主动布局建设市实验室,提升我市承担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
县(区)政府主导创建。围绕我市未来产业加快布局、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需求,支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国内外优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等,自下而上积极申报创建市实验室,集聚全市创新资源,突破核心关键共性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创新支撑。
第十条 市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相关领域的省级研发平台,具备市实验室建设所必需的科研集中用房及科学基础设施,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研究方向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省发展战略和地方重大发展需求,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达到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三)具备集聚国内外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一批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四)具有符合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新型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市实验室启动建设程序如下:
(一)市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或承建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筹建方案,提出理事会组成、学术(咨询)委员会组成和实验室主任建议名单,经专家论证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市实验室筹建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和现场考察,形成论证意见,指导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实验室应当在市政府批准启动建设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等内容,经学术(咨询)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作为市实验室绩效评价和市级财政投入的依据。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市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市实验室的宏观管理与领导机构,由市、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知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负责审议市实验室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提名、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市实验室主任由具备一流学术造诣和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该领域国内顶尖、领军科学家担任,由市政府批准聘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市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市实验室累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负责市实验室日常运作和管理的实验室副主任,必须全职在市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是市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任由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一般为院士、中原学者、领军人才;委员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专家、企业家组成。学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把握市实验室科研方向、学术布局、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
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市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核心人员,因个人原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约违规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职的,由依托单位或承建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调整初步意见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市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理事会、学术(咨询)委员会章程和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实验室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核心技术及国家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慎重发布。凡涉及市实验室更名、理事会重组、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市实验室应当健全科学严谨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强化科研伦理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有效应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带来的科研安全与伦理风险。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开展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科研活动应当在具有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市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常态化管理,发现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市实验室应当每年年底对照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市实验室实行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鼓励市实验室以独立法人方式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实验室应当创新科研项目的形成机制和组织方式,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凝练部署重大科学任务,组织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开展跨学科、大协作的科技协同攻关。
第二十二条 赋予市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市实验室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自主立项项目经理事会审定后报市科技局备案,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实验室实行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首席科学家制。首席科学家负责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的总体推进,赋予其组建科研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经费使用等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市实验室应当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实行项目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入市实验室,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和科研后备力量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实验室应当构建开放协同互动发展机制。注重与国内外具有创新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组织)开展合作与共建,采取科研合同、揭榜攻关等多种科研新模式,形成“强核心、多基地、大开放、大协作、网络化”的创新格局。
第二十六条 市实验室应当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环节,探索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的科技供给。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按照“长周期、重引导、促发展”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实验室特点和规律的绩效评价机制。落实“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政策,着重考核一流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建设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每5年为一个周期,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自评。市实验室每年根据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当年资金使用明细预算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自评情况作为当年市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中期评估。建设期的第三年年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市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主要是对市实验室各项工作和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实验室,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拨付下一年度市财政支持经费。
第三十条 期满考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市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视情况追回市财政相应比例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