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

标题: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

文号:

发文机关: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所属机构: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通过对强制性标准实施进行跟踪监测、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成效和问题,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统计分析主体责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统一、严谨规范的统计分析通用规则,指导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统计分析指南,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统计分析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标准内容、强化标准实施。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结合本地区产业实际,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二、确定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需求导向、自愿申报、分类确定的原则,面向实施强制性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和重点领域,确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以下简称统计分析点),为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技术平台支持。制定统计分析点考核评估方案,加强对目标达成度、任务完成率、成果质量等方面的考核,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统计分析点、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等技术机构(以下统称统计分析机构),开展具体标准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明确统计分析重点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开展统计分析的年度重点强制性标准,作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统计分析的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四、制定统计分析方法规则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通用规则,并根据统计分析工作情况适时更新,为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方法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统计分析指南。统计分析机构依据统计分析通用规则和指南,针对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设计针对生产企业、消费者、检测认证机构等实施相关方的调查问卷,制定形成特定标准的统计分析方案。

五、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机构应广泛收集生产许可、备案、检验检测、认证、鉴定、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标准实施反馈等标准实施数据,汇总分析法律法规、政策引用标准的信息,组织开展标准实施座谈交流和现场调研,科学调查各相关方实施标准的数据,建立标准实施数据库,为开展统计分析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同时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科学性、严谨性、代表性和安全性。统计分析机构应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从标准执行情况、标准适用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实施制约因素、标准实施成效等方面,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

六、编制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机构应结合统计分析情况,编制重点标准的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全面、数据充实、重点突出、问题精准、建议可操作。报告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统计分析报告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七、强化统计分析成果运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强制性标准实施年度总体情况,形成年度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汇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加强成果交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统计分析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政策制定、强化标准实施等的重要依据,对需要完善的标准及时修订更新,对需要强化实施的标准出台政策措施或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统计分析结果,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提升强制性标准实施效能。

八、完善统计分析信息平台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信息平台,持续提升报送统计分析数据和报告的信息化水平,推动统计分析信息平台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间的联通,及时将统计分析报告分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统计分析点建设统计分析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必要时接入统计分析信息平台,持续监测分析生产、流通、消费、检测、认证、监管等方面实施数据。

九、加强统计分析人才队伍建设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技术方法及相关政策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实施、懂数据采集、懂统计分析的专家人才,为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扎实的人才保障。鼓励标准制定和应用相关专家参加具体领域统计分析工作,提升统计分析成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强化统计分析政策措施落实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意见实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定期开展制度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落实工作。鼓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统计分析工作政策支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此文公开发布)

标题: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

文号:

发文机关: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所属机构: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通过对强制性标准实施进行跟踪监测、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成效和问题,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统计分析主体责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统一、严谨规范的统计分析通用规则,指导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统计分析指南,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统计分析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标准内容、强化标准实施。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结合本地区产业实际,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二、确定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需求导向、自愿申报、分类确定的原则,面向实施强制性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和重点领域,确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以下简称统计分析点),为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技术平台支持。制定统计分析点考核评估方案,加强对目标达成度、任务完成率、成果质量等方面的考核,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统计分析点、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等技术机构(以下统称统计分析机构),开展具体标准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明确统计分析重点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开展统计分析的年度重点强制性标准,作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统计分析的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四、制定统计分析方法规则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通用规则,并根据统计分析工作情况适时更新,为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方法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统计分析指南。统计分析机构依据统计分析通用规则和指南,针对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设计针对生产企业、消费者、检测认证机构等实施相关方的调查问卷,制定形成特定标准的统计分析方案。

五、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机构应广泛收集生产许可、备案、检验检测、认证、鉴定、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标准实施反馈等标准实施数据,汇总分析法律法规、政策引用标准的信息,组织开展标准实施座谈交流和现场调研,科学调查各相关方实施标准的数据,建立标准实施数据库,为开展统计分析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同时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科学性、严谨性、代表性和安全性。统计分析机构应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从标准执行情况、标准适用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实施制约因素、标准实施成效等方面,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

六、编制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机构应结合统计分析情况,编制重点标准的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全面、数据充实、重点突出、问题精准、建议可操作。报告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统计分析报告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七、强化统计分析成果运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强制性标准实施年度总体情况,形成年度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汇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加强成果交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统计分析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政策制定、强化标准实施等的重要依据,对需要完善的标准及时修订更新,对需要强化实施的标准出台政策措施或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统计分析结果,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提升强制性标准实施效能。

八、完善统计分析信息平台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信息平台,持续提升报送统计分析数据和报告的信息化水平,推动统计分析信息平台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间的联通,及时将统计分析报告分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统计分析点建设统计分析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必要时接入统计分析信息平台,持续监测分析生产、流通、消费、检测、认证、监管等方面实施数据。

九、加强统计分析人才队伍建设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技术方法及相关政策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实施、懂数据采集、懂统计分析的专家人才,为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扎实的人才保障。鼓励标准制定和应用相关专家参加具体领域统计分析工作,提升统计分析成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强化统计分析政策措施落实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意见实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定期开展制度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落实工作。鼓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统计分析工作政策支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此文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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