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

2019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体制编制调整总体部署,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对应管理部门进行了体制编制调整,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职责分工。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印发,2月5日全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现场会召开,要求各地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市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要科学组织、稳步推进,加快《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我市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实施方案。5月12日省委农办下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报,副省长武国定做出批示,要求各市县要重视这项工作,要落实到基层并按照好的办法运行。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本《实施方案》主要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文件。

(三)出台《实施方案》的目的。

一是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权利,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秩序。做到了让符合条件的农民通过申请都可以获得宅基地和建房的权利,实现了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也下达了一张“红色禁令”,如再有乱占乱建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做到了农村宅基地今后要严格按规划建设,按程序审批,维护了农村社会大局稳定。二是延续了历史文化脉络,保护了农村的自然风貌。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严格按规定办理,按审批的规划和风格建设,既保持了村庄原有的历史脉络和文化肌理;又贴近自然,亲近大地,形成各具特色的田园风光和炊烟落日,真正做到了留得住乡愁,看得见山水,让农村成为广大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三是保证了房屋建设质量,保障了农民生命财产安全。过去农民建房,建前无规划、无设计,建中施工队无资质、材料无检验、质量无监管,建后无验收。靠村民自己拍脑袋建房,以致于造成不少质量问题。这几年脱贫攻坚中,危房改造工程就是因此带来的。今后村民建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资质审查、严格质量监管,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遏制乱占耕地现象,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为了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央提出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所以,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也是保护好耕地的有效措施。


二、《实施方案》制定过程

按照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要求,2021年2月份开始,市委农办、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议案,多次赴辖区各地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督部门先后多次研究讨论,先后向7个业务相关联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在以《管理办法》为依据、基础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细化部分内容,增强方案可操作性,形成讨论稿。5月份讨论稿发至各县(市、区)及试点乡镇,经过充分讨论、论证,形成正式稿送审,多次修改后,最终定稿。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我们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涉及的7个市直单位意见,共提意见7条,采纳6条,未采纳1条。

未采纳意见: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建议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示范村规划编制的详细名单及编制时间计划安排;

未采纳理由:三门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示范村已明确,已由各地上报备案;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示范村作为单项重点工作,有更加详尽、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进度安排和部署。《实施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国定同志在全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内容,已提出“确保2025年实现全市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部署。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会及时将各类村庄名单发至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文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要充分认清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部分目标任务。1、建立管理工作机制;2、编制村庄规划;3、加强宅基地用地保障;4、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5、严格风貌管控和质量安全监管;6、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第三部分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二是广泛宣传,加强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分级分批对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和乡镇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轮训,严格政策执行标准。三是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五、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整体性。《管理办法》以宅基地管理为核心,上延到规划,下延至质量管理,形成规划、审批、建房管理、风貌培育、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从施工备案、图纸、队伍、材料到开工查验、现场管理、建成验收,形成闭合管理,强化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

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六、文件时效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七、政策问答

基本政策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 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 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 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 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按照 2017 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 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 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 12 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 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 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 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2016 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 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 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5、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6、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 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 70 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 抵押,交易自由。

7、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2018 年中央 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20 年中央 1 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 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2021 年中央 1 号文件要求“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 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八、政策解读人

姓名:杨乐   联系电话:0398-295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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