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范围?
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规章制定权。
2.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哪些?
《规定》明确了规章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活动。
3.政府规章由谁负责起草?
《规定》明确了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者市政府确定的单位起草。规章的内容涉及不同部门职责或者比较复杂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立起草单位,或者由市政府指定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参加,也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4.在政府规章起草阶段有什么注意事项?
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协调等起草规定,扎实做好起草阶段的各项工作,及时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等规定材料。《规定》明确了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可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
5.政府规章由谁负责审查?
《规定》明确了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草案送审稿的统一审查。
6.政府规章由谁签署命令公布?
《规定》明确了规章草案经审议同意后,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7.政府规章的施行时间有何规定?
《规定》明确了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政府规章的备案有何规定?
《规定》明确了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依照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