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材料

为认真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起草了《三门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2019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2020年12月1日,《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开始施行,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2020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厅文〔2020〕17号),要求“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完善火灾调查与责任追究协作工作机制”。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厅文〔2020〕1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应急〔202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

(三)出台《规定》的目的

出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强化事后监管,通过加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工作失位现象,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有效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制定《规定》过程

2021年3月份开始,我们成立了工作专班,通过外出学习、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题调研。先后了解周口、安阳等地经验做法,召开座谈会4次、专题工作会议2次,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规定》。并向8个县(市、区)政府和26个相关局委征求意见,通过法制初审和合法性审核,多次修改,最终定稿。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我们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涉及的26个相关局委和8个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建议,共有3家单位提出9条意见,均沟通修改完毕。

四、《规定》的重要举措

《规定》全文共10个部分。

(一)调查处理范围及权限。明确4类调查范围,实行火灾性质预判,分等级分权限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二)火灾事故调查组。明确由市县两级政府决定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5项职责,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三)调查询问对象。在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的基础上加入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

(四)调查取证。明确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的环节,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落实调查取证重点,实行调查取证专业技术支撑。

(五)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通过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在此基础上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认定火灾性质,围绕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等5个方面依法调查火灾事故责任。

(六)责任划分和追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规范了报告的格式和要求。

(八)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规定事故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须延长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且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按程序报批和公开。

(九)整改评估。明确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开展整改评估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十)附则。对规定执行、期间用语进行相关解释。

五、文件时效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六、政策问答

(一)出台《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查清火灾原因,可以避免此类场所再次发生火灾以及此类火灾原因再次发生,涉及起火场所本质安全问题。

二是统计火灾损失,可以查明火灾如何蔓延扩大以及如何造成人员伤亡,涉及对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加以改进的问题。

三是处理火灾责任,可以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作用,进而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是总结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可以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工作失位现象,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有效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一般由谁组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结合消防部门职责,《规定》明确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主要追究哪几方面责任?

《规定》主要围绕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等5个方面依法调查火灾事故责任。

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厅文〔2020〕17号):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政策解读人

姓名:王浩   联系电话:0398-3119081


相关政策: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