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本《实施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等文件。

(二)《实施方案》对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工作进度有什么具体安排?

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全面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实施方案》中如何明确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针对排查出的排污口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四)《实施方案》中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权限如何明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市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已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的省辖市除外);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执行同级审核权限,由市、县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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