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040-2016-0010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科技局 |
公开日期 | 2016-01-20 | 公开目录 | 管理制度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商丘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和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商丘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商丘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 年 12 月 3 日
商丘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4 〕 11 号 ) 、《河南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 2012 〕 434 号) 和《商丘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政〔 2014 〕 59 号) 有关精神,结合商丘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列入 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的 各类科研项目实施和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补助 的财政专项资金 。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重点支持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实施,避免重复交叉安排和分散使用。原则上重大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占比不低于 80% 。二是多元投入。财政科技资金重在引导激励,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三是专款专用。科技项目资金实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是严格监管。完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 确保依法合规管理和使用 。五是公开透明。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金安排、绩效情况等相关信息,坚持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 管理与使用责任主体职责划分。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统筹安排部署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加强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与监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相关事项和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等。
(二)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对项目预算申请书填报的指导、审核、把关;抓好科研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做好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及时查处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问题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客观、真实地申报项目;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按照项目计划书和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章和经费使用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等。
第二章 科技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额度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 科技项目资金的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是 在商丘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二) 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相应技术资质。 一般应具有建立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技术资质。
(三) 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状况、财务管理规范。 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 ,大中型企业不低于 1.5% ,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5% ;用于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 50% 。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六条 申请财政科技资金的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符合本市产业及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支持方向;
(三)技术创新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产业化和产品市场明朗;
(四)技术水平不低于省内先进。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原则。 单个项目经费支持额度,重大专项项目不低于 50 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 20 万元,科技攻关项目不低于 10 万元。
第八条: 科技项目资金 重点采取 一次性拨款、 以奖代补等 支持方式,逐步 探索绩效考评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管理
第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 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 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 / 套 / 件价格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2. 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市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一是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00-800 元 /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00-500 元 / 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00-400 元 /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00-300 元 / 人天标准执行。二是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100 元 / 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80 元 / 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11. 其他费用:指 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 间接费用。 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是 1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20% ;二是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3% 。
2.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
3.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严格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管理。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预算编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 申请科技项目资金的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进一步 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十三条 :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编制根据项目研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除申请市财政资金外,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其自筹资金不低于总预算的 50% 。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从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列支。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四)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编制依据,并协助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原则上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一年,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 建立科技项目技术、财务并行评审制度。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同时分开进行,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和指导。技术评审、财务评审均由市科技局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若干专家,分领域成立专家评审组,开展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实行量化打分制, 由专家组出具评审结论,只有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都合格的项目 才能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评审规程按《商丘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和《商丘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审管理方式。一是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经所在县(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二是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及预算评审结果和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经综合平衡,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三是市财政会同科技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四是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书和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的资金预算下达通知是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科技 项目资金预算申报渠道。市直部门所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其他单位须通过所在县(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县(区)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择优推荐,提高项目质量。
第五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原申报渠道下达和拨付,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合同制管理。使用财政科技项目资金单位,必须首先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拨款合同,才能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直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县区单位与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科技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及时将项目资金下达情况告知项目负责人,并按承诺落实配套和自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健全项目资金报账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应分别单独核算;严格执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对有外部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资金,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严禁层层转拨项目资金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利用项目资金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将间接费用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在中期评估、财务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调整,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负责人、实施期变更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原申报程序报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项目完成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核。财政给予资金支持50万元的项目须提供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项目资金决算应当与项目资金预算的范围和口径相一致,全面反映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
第二十七条 :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 在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三月底前分别报送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验收时的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审查项目资金年度财务决算、中期财务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对该项目单位是否给予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实施项目结项验收制度。所有市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项目完成时及时向负责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结项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向负责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验收, 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须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原则上,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验收,其它项目由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由县(区)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验收的书面材料须报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 一 ) 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 二 ) 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 三 )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四 )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 五 )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 六 )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 七 ) 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 八 )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批准结项或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资金结余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继续统筹安排,用于与项目密切关联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情况报须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 科技 项目资金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资金管理使用、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参加技术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对项目资金申报过程中重复申报和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不予立项支持外,还要记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有 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 违法违纪行为 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纪责任以外, 还要纳入黑名单管理, 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级科技项目资金或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及时编报年度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在规定期限申请验收的,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并予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附则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