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重点项目办,产业集聚办,能源局,口岸办,各二级机构: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2016 年 2 月 1 日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机关各科室、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 “ 公正、公平、便民 ” 的原则。
第四条 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负责本科室、本单位职责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网站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公开政府信息。
(四)采取现场咨询与质询方式,答复服务对象的有关要求。
(五)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府信息发布科室、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情况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我委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 谁发布,谁审批 ” 、 “ 文责自负 ” 。各科室、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内容管理,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的组织、发布等具体工作,确保本科室、本单位应公开的信息安全、准确、及时;
(二)委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务必妥善保管好相应的密码、口令,不得出现失误和事故;
(三)各科室、各单位在网站发布信息内容管理上,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所确定可公开信息的范围发布,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四)各科室、各单位需发布上网的应主动公开公文信息,经办人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把关后,公开属性填写为“主动公开”,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用印时将电子文档提供给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负责公布。
(五)各科室、各单位需发布上网的应主动公开非公文信息,经办人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把关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委主要负责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电子文档提供给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负责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本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 委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科室、各单位负责整理汇总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科室、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科室、单位年度考核内容,所占分值为年度考核的 4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贻误工作,特别是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信息,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