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040-2016-0100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科技局 |
公开日期 | 2016-11-15 | 公开目录 | 验收情况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第十七条:结项验收。所有支持经费的项目实施结束时,均须及时履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原则上由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一 )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聘请 5 名技术和财务专家建立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主要对照项目申请书、合同任务书,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专家咨询、现场考核,形成现场验收书面意见。
( 二 ) 其它项目验收。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验收,由负责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办法同上。县 ( 区 ) 负责验收的项目,由县 ( 区 ) 主管部门形成验收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 三 ) 验收材料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
计划任务后,应当及时向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具体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文件、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相关技术、成果证明、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 重大专项为财务审计报告 ) 等。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