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丘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商丘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

通 知

梁园区、睢阳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7 〕 76 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 2017 〕 117 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动我市公立医院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经过数据收集、调查研究、认真测算、医院模拟等工作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破除以药补医制度,实施药品零差率(中药饮片除外)销售。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 , 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 90% ,财政按照原供给渠道补偿 10% 。

(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的原则,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负担。

二、实施范围

各城市公立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传染病医院、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商丘市长征人民医院、商丘市梁园区中医医院、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院、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商丘市睢阳区中医院。

三、主要内容

(一)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 住院诊查费: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商丘市传染病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商丘市长征人民医院、商丘市梁园区中医医院、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院和商丘市睢阳区中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6 元,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8 元。

2. 护理费: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商丘市长征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和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7 元,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商丘市传染病医院和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8 元,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梁园区中医医院、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院、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和商丘市睢阳区中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6 元。调整的护理项目共 14 项(编码为 120100003 — 120100015 )。

3. 床位费: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传染病医院和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6 元,商丘市中心医院、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商丘市长征人民医院、商丘市梁园区中医医院和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5 元。

4. 治疗费: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商丘市传染病医院、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商丘市长征人民医院、商丘市梁园区中医医院和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20% ,商丘市中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15% ,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院和商丘市睢阳区中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10% 。不调整的血透项目 3 项(编码为: 311000006 - 311000008 ),不调整的腹透项目 6 项(编码为: 311000001 - 311000005 )。

5. 手术费: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商丘市传染病医院、商丘市长征人民医院和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20% ,商丘市梁园区中医医院和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15% ,商丘市睢阳区中医院和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 10% 。

6.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下调 5% ,分别为磁共振项目共 35 项(编码 210200001-2102000074 ), CT 项目共 8 项(编码 210300001-2103000023 )。

四、相关措施

(一)本次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是以《河南省最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手册》( 2015 年版)标准为基础的最高限价,调整后的项目价格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各城市公立医院要统筹考虑在调整总额度内,升降大致平衡,有些项目要适当下浮,让患者真正受益。

(二)我市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实施“两票制”,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实行最低价采购,保证药品供应及时到位、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三)加强辅助性、营养性药品监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及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降低医药费用。

(四)各城市公立医院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以及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严格控制医院收入的药占比、材占比等,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五)医改综合配套措施及时跟进。积极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和财政局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城市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完善社会就医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就医条件。

(六)适时监测,适度调整。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和财政局要定期跟踪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医院、患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效果,综合医院收入、患者负担、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社会反响等方面情况,适时监测,适度调整,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改革方案顺利推进。

(七)各有关部门、各城市公立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政策的意义和主要措施,特别是解读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结构性调整,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积极回应社会各 界关切,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零时起执行。

商丘市 商丘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商丘市 商丘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2017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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