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040-2017-0055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科技局 |
公开日期 | 2017-09-04 | 公开目录 | 科技政策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设立商丘市科学技术奖。商丘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商丘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商丘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商丘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我市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作为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最高科技大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等领域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赋予的奖励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 一 )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
(五)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市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的人数不得超过 2 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60 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各类企业、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提出奖励种类、等级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各奖项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每名 10 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 2 万元 , 二等奖每项奖金 1 万元,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提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