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040-2017-0061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科技局 |
公开日期 | 2017-09-05 | 公开目录 | 行政职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 2015 〕 2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 2015 〕 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称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行政职权项目数量、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机关、实施对象、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申请材料、运行流程、责任事项、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受理地点、服务电话、投诉机构、投诉电话等。
第四条 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职权行使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职权行使过程的规范性,行政职权运行的公开化,责任义务的明晰化,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在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小组分工,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办公室负责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日常组织及调整事项的审核工作,对职权调整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审核论证。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职权运行执法监督及权责清单调整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中涉及收费事项的审查工作,规范职权运行中的收费标准和依据。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驻中心的行政职权集中办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材料简化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职权运行中违规违纪的行政行为。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
第六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把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权责清单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强化行政职权运行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责任主体。
(四)便民高效。及时调整权责清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创新管理。结合权责清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新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以及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七条 权责清单通过取消、增加、变更、下放管理层级等方式,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因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定依据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定依据的修订,行政职权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需变更职权名称、责任事项及其他要素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四章 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权责清单的调整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分别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确认。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提出调整意见,经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申请部门行文批复,同时调整权责清单。
第十五条 公布。政府办公室对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要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本单位权责清单内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职权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交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职权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职权,分别明确重点监督内容:
(一)对保留的行政职权,重点监督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以及建立规范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行政职权,重点监督原职权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行政职权,重点监督原行政机关是否放权到位及监督指导等情况;承接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第十八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监督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监察部门、政府督查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该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权责清单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对应申请调整的;
(三)权责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机构编制部门提请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权责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权力事项、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三)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的服务事项未按照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
(四)未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运行流程图随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