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2-0000000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10-12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科〔2018〕75号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激活高质量发展第一动力,打造科技创新强市,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促进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升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12日


商丘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活高质量发展第一动力,打造科技创新强市,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推进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升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组建中心的目的:

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2.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3.围绕我市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中心,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1.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市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市、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省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中心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或本部门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中心依托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中心建设的申报通知和要求,明确申报流程、条件等,并对受理确认的中心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统一集中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中心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中心应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具备产业优势和特色,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3.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4.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要达到2.5%以上(研究开发经费、销售收入数据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科研人员;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其中有高级工程师职称2-3人);

6.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试基地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仪器设备和工艺设备;培训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7.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8.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人员10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9.所属领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属产业领域有国家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中心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认定的中心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第十四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市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中心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中心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中心可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市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提倡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中心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鼓励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条  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对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重点评估考核中心的科学研究成果、队伍建设、对外开放、科研管理,特别是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做出的贡献和业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中心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1.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2.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3.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等材料的;

4.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中心管理的内部控制,市科技局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中心的认定、考核等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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