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商丘供电公司、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文件精神,经成本调查,结合我市实际,价格审议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临时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二)充电服务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标准按照0.45元/千瓦时执行。且该充电服务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充电经营企业可在上述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换电服务费标准根据市场发展和社会需要另行定制。
三、其他事项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202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