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 节能监察机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和《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河南省 2020 年度节能监察 工作 计划的通知》(豫发改 环资 〔20 20 〕 199 号)要求,依法推动各项节能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现 将 组织开展我市2020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节能监察 任务

( 一 ) 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热电联产企业。

监察内容:关于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

监察结果处理: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企业进行处理。

(二) 高耗能落后设备淘汰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使用电机、风机、变压器、泵、空压机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耗能企业。

监察内容: 关于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内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使用情况。

监察结果处理: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进行处理。

(三)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纳入我省“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聘任制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年度节能计划和措施制定情况;使用煤炭的重点用能单位,减煤目标和措施落实情况。

监察结果处理:依据《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煤炭消费减量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对未落实节能管理制度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处理。

(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2017 年 --2019 年核准、审批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内容: 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验收报告告知性备案落实情况。

监察结果处理: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相关规定,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对核查中发现违反节能审查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二、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全市年度节能监察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及负责节能监察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本年度节能监察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通知内容制定本地区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于2020年4月30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

( 二 ) 创新节能监察执法方式。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在负责市本级节能监察任务外,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各县(区)节能监察权限内的企业,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会同各县(区)节能监察执法人员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做好各地节能监察工作业务指导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节能监察工作公平开展。强化节能监察机构建设,做好节能监察人员行政执法证换发申请等工作,妥善应对机构改革对节能监察工作的影响,保证节能监察执法工作的连续性。要创新工作模式,采取部门联合、县(区)相互交流等方式开展工作,促进我市节能监察工作平衡正常开展。

(二)坚持节能监察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各县(区)在开展节能监察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宣传国家和省节能法律法规、政策等。被监察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监察对推动用能单位提高依法用能和合理用能意识、节能管理水平、能源利用效率的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要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对照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先进适用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等,帮助企业挖掘节能潜力,为企业提供义务的节能服务。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好执法尺度,注重执法经验积累,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强化节能监察执法结果应用。执法结束后,要认真整理节能监察执法案卷,及时将节能监察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依托信用河南平台,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进一步强化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各县(区)节能监察人员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过程中,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热情服务,轻车简从,树立良好形象,自觉接受被监察(检查)企业和社会监督。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 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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