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zrzyhghj-2020-0234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0-08-21 | 公开目录 | 行政职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14 | ||
行政职权名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三章第七条: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2.《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二条 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15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税费缴纳凭证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用地合同或其他土地登记原因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7016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
实施对象 | 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明材料相关批复文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受理 | ||
审核登簿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服务电话 | 2585000 |
投诉机构 | 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投诉电话 | 2585001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