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fzggw-2020-0113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公开日期 | 2020-09-01 | 公开目录 | 行政职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 |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三)行政检查类(共3项)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026001 |
行政职权名称 |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3.《商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商丘市节能监察局的批复》(商编〔2012〕67号)规定市节能监察局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负责对全市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察”。 |
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 |
实施机构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节能监察计划、确定监察内容。 |
2.抽取责任:双随机系统抽取被监察单位及节能监察执法人员。 |
3.送达责任:向被监察单位送达《节能监察通知书》。 |
4.监察责任:现场监察,并出具《现场监察笔录》。 |
5.决定责任:需整改的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受理地点 | | 服务电话 | 0370-3288811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三)行政检查类(共3项)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026002 |
行政职权名称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执行。)第十四条第二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10年3月15日实施)第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实施对象 | 重点用能单位 |
实施机构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实施书面检查;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检查。 |
2.处置责任:对发现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检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
3.决定责任:对未发现问题的,以及发现问题按期完成整改的,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进入现场节能监察程序。 |
4.公开责任:将检查结果以文件或在门户网站发布等形式向公众公开。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受理地点 | | 服务电话 | 0370-3288811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三)行政检查类(共3项)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026003 |
行政职权名称 | 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对象 | 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单位 |
实施机构 | 重点项目建设 评估督导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市重点项目建设评估督导科接收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招标工作开展情况及资质情况说明等材料;一次性告知招标工作开展情况中不齐全、资质不够或不符合条例的,告知提出机关,需要补充、规范的内容或流程;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监督检查责任:收到招标工作开展情况说明后,由重点项目建设评估督导科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加强招标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协调及指导;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开评标时做好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确保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
3.通知责任:重点项目建设评估督导科按时办结后,按规定通知到提交招标文件的重点项目单位当事人。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受理地点 | | 服务电话 | 0370-328833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附件: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1.doc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2.docx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