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360-2020-0053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0-09-02 | 公开目录 | 行政职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根据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要求,市统计局制定了《全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防控措施》,现予以公示。
附件
全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防控措施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2、统计机构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3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4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5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6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7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8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9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9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0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1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2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3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十亿元以上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4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下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影响不大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5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6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且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均在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7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8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19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0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1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2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3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4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5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造成较重后果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6 | 迟报统计资料的,超出调查表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7 | 迟报统计资料的,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8 | 迟报统计资料的,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迟报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29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30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31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责令改正仍不设置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32 |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 中风险等级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33 | 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高风险等级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市、县(区)统计局 |
商丘市统计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