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0〕020号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322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9-09 公开目录 复议决定书公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复决〔2020〕020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申  请  人:高李。

被申请人:夏邑县人民政府。

住      所:夏邑县县府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鹰,县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邮件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属于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无论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应当接收信件并依法进行处理,没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接收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

经查: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6月28日,被申请人拒收该邮件,该邮件被标注“拒收”并退回原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负有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拒收,属行政不作为。鉴于在本机关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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