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lshcbj-2020-0048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公开日期 | 2020-10-29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商丘市京九粮食储备库: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4341F)于2020年4月8日提出的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4月8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材料符合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要求。本机关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的规定,决定延续你(单位)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0年5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