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2-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科〔2020〕53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商丘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商丘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商丘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商发〔2016〕5号)、《商丘市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工作实施专案的通知》(商办〔2018〕26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商政〔2019〕14号)、《十大科技创新工程和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专案》(商发〔2020〕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商政〔2020〕1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商丘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奖励资金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商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商丘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丘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用途和对象
第四条 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每年综合评价考核奖励排名第一的高新区。
第五条 培育和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第六条 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对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市设立整建制的科研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七条 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并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支持和促进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农业科技科技园区,奖励新认定的“双创”综合体和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经验收合格后奖励的“双创”综合体。
第九条 支持实施重大创新引领示范项目。奖励实施省“十、百”层级的项目和省重大关键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项目。
第十条 支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奖励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星创天地创新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机构),支持协同创新和建设离岸孵化器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和高层次创新团队。奖励新引进并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引进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参加全国、全省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全国、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择优奖励。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凡是符合《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商发〔2013〕6号)、《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商发〔2016〕5号)、《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党的建设高质量推动商丘市经济发展高质量一方案十专案的通知》(商发〔2018〕26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商政〔2019〕1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商政〔2020〕10号)文件规定,按照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资金,配套奖励资金使用,按照《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奖励的,参照本办法同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资金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在取得奖励项目的次年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提供国家、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对于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诚信等情况给予一票否决,按奖励标准进行汇总,并附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收集汇总后,报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奖励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县(区)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奖励资金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一旦发现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情节轻微的,将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同时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平台、基地、园区等;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奖励给企业的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奖励给县(区)级政府的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后续研发活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好的单位,后续给予优先支持,对绩效评价一般的单位,督促整改,对长期沉淀的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奖励资金的直接管理者,负责本县(区)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工作,资金使用者是第一责任人,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科)牵头,组织各业务科室,每年实施一次各类科技资金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类科技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专账进行单独核算,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聘请财务、审计专家,进行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