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6966X-2021-00035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关键词: |
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收支管理, 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法》、《预算法》和省市相关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商丘市委第二巡察组巡视反馈意见及《中共商丘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商丘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商审委办经责报[2020]9号)审计整改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法实行预算资金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及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条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 各副局长任副组长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商丘市科学技术局预算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预算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以下简称预算审计办公室),预算审计办公室负责预算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及 向局党组报告,同时接受上级审计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预算审计办公室 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工作职责,负责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的收支、资产管理和各类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查和监督;协助政府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各项专题审计。
第四条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日常公用经费、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二) 市政府设立的各类科技奖励资金及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工作;
(五)项目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预算资金审计监督事项一般应由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检查人员办理审计检查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严守审计保密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检查组内部人员办理审计检查事项,与被审计检查单位或者与审计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预算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预算支出计划。
第八条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的职权。
(一)根据审计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报表、预算、决算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凭证、账表、预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预算、决算和涉及重要项目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财务相关工作会议;
(四)对涉及审计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改进项目绩效评价的意见建议;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组织对本规定第四条事项进行检查或审计,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条 审计检查程序。
(一)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审计或检查计划,按规定呈报党组审批后实施;
(二)审计检查项目实施前,由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或检查通知书;
(三)审计检查过程中,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可以随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审计检查终结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建议书或检查建议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局党组审批;
(四)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局党组批准的审计或检查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检查决定,要求其按相关要求执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决定;
(五)被审计或检查单位对审计检查决定不服的,可依规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预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局党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