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1-0009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发文字号: | 商政办〔2021〕11号 | 废止日期: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商政办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 2009 〕 59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 708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 2020 〕 38 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商政〔 2019 〕 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全市各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
第三条 市、县级政府作为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能,应当按照 “ 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 ” 的原则, 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气象、地震、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工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
第九条 加强专业(专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市级建立不少于 100 人的专业(专职)救援队伍;各县(市、区)分别建立不少于 50 人的专业(专职)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分别建立不少于 20 人的专业(专职)救援队伍;各类工业园区和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条 各级各行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选调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 协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 “ 任务牵引、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 ” 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与专业(专职)应急救援力量一体建设,实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共享。
第三章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整合资源,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的建设、发展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级政府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 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的机制和渠道,提供救援需求信息,为参与救援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社会应急力量的基本情况、主要装备、应急能力,建立完善数据库,纳入应急管理指挥平台,重点培育危化、水上水下、森林防灭火、道路交通、市政建设救援等社会应急力量,发挥特长优势,形成多方参与的社会应急体系。
第十五条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自主管理。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救援力量提高救援技能 。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社会应急工作,引导社会单位、企事业团体开展互助结对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为社会应急组织提供资金、装备、车辆等支持。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级政府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导协调,主要任务是:
(一)整体谋划。普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全面协调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突出重点。考察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好、素质高、经验多、专业强的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强化救援队伍一专多能、多灾种救援能力。
(三)强化协同。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协同联动等制度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等活动,促进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业务交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不断增强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变更、合 并、撤销等情况向本级应急部门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
(二)加强预案管理。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提供有力支持。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主体,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
(四)强化协调配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本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主动沟通对接。加强与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加强值班值守。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带班领导、值班员、执勤队员在岗在位。在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段,加强值班值守和预置备勤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三)强化实训演练。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加强技能和体能训练,强化实战训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 2 次应急演练。
(四)加强装备管理。做好救援装备和物资的配备储备工作,强化救援装备特别是特种装备的操作训练,注重装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五)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的思想理论学习、战斗精神培育、作风纪律教育,制定完善培训、休假、奖励、慰问等制度,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第二十条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民政、应急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自主管理。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救援力量提高救援技能。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市、县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可分别认定为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管理职责、调度权限保持不变。市、县级可认定同一支应急救援队伍。
市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为:依法登记或注册的单位或者组织,在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具有 5 年以上抢险救援工作经验,人员规模 30 人以上、平均年龄 45 岁以下,配备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训练、执勤、生活等基础设施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遵纪守法,纪律严明,形象良好。对工作热情高、参与应急救援任务积极且表现突出的队伍,可适当放宽标准。
市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自愿申报、考察评估、正式命名的方式认定,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总体不超过 20 支队伍,命名有效期为 1 年,统一颁发市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标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不服从指挥调度、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或者有效期满经审核不符合市级标准的,取消市级命名。
县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第五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或者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本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方式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牵头协调联系,应急指挥机构统一下达书面指令(样式见附件 1 );灾情险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需要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其他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的,由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救援队伍所在地政府发出书面增援请求(样式见附件 2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
(一)发生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需要专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器材的。
(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不能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
(三)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力量支援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社会应急力量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跨省、市救援任务时,应当服从国家和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指令,或者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并将出动的救援人员、装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当向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按照既定的现场救援方案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
第二十七条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并 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第六章 救援补偿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所耗费用按照规定获得补偿,包括人工劳务费、食宿费、装备材料费、交通补助、通信补助、保险费等。
补偿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补偿费用核算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核算标准按照现行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无现行支付标准的,由费用支付方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向费用支付方如实提供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等书面材料和真实合法的费用票据清单。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有关责任单位或者政府协调的支付单位应当主动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核算补偿费用,制作《应急救援费用审核表》(见附件 3 )。核算的补偿费用经应急救援队伍调遣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补偿依据。
第七章 队伍保障
第三十一条 救援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当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 , 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 队伍经费保障。市、县级政府可以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并建立健全长效资金支持机制,各级财政将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在建设应急救援工程项目、强化训练演练、配置更新装备、激励慰问队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基干民兵的建设和经费保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参与应急救援所需应急装备可以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保障体系;社会救援力量以自筹、社会捐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经费。
第三十三条 应急物资保障。 市、县级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快推进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将社会应急力量救援物资需求一并纳入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配送体系。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专业应 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先进适用的装备器材,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第三十四条 道路通行保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通行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调流措施,为应急救援争取时间。
第三十五条 保险制度保障。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社会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保险企业研发推广灾害事故风险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优待抚恤保障。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优待保障政策,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增强救援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八章 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政府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弘扬正气,提升全社会参与应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依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评估结果,优胜劣汰,推进社会应急救援褒奖制度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在支持发展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按照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不服从现场调度指挥、虚报瞒报、违规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等情形的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应急救援行动表现记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救援补偿资料,对出现弄虚作假、重复申请套取救援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 :
年 月 日在 市 县(市、区) 发生了 (灾害 / 事故)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经 ( 人民政府 / 应急救援指挥部) 同意,现调度你单位赶赴灾害 / 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
请迅速集结 (所需人员、装备数量规模) ,即刻前往 (救援现场详细地址) ,现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同时将带队指挥员、人员装备情况、行程等信息报告我部。
( 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抄送:应急力量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
附件 2
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
(人民政府 / 应急救援指挥部 / 驻军单位):
年 月 日在 市 县(市、区) 发生了 (灾害 / 事故) 。因现场救援处置难度较大,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短缺,急需 专业、 人员、 装备 等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现请求贵部协调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前往增援。
望回复为盼。
现场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人民政府 / 应急救援指挥部)
年 月 日
附件 3
应急救援费用审核表
突发事件名称:
序号 | 费用名称 | 核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人工费 | ||
2 | 食宿费 | ||
3 | 装备费 | ||
4 | 材料费 | ||
5 | 交通运输费 | ||
6 | 其他费用 | ||
合计 | |||
应急救援队伍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核算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应急救援队伍 调遣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费用支付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