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专利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1-0009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04-29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2021〕4号 所属主题: 商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专利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专利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6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4 月 29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商丘市专利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鼓励发明创造 ,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精神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丘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 , 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 奖励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商丘市专利奖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商丘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商丘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五条   商丘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一等奖不超过 2 项 , 二等奖不超过 5 项 , 三等奖不超过 8 项。
        奖励金额为一等奖每项 10 万元 , 二等奖每项 5 万元,三等奖每项 3 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河南省专利奖的本地获奖者按 1:1 配套给予奖励。

商丘市专利奖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申报商丘市专利奖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 二 ) 申报客体。

1. 专利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 ( 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 , 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2. 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 , 技术先进 , 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

3. 专利运用效益好。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 ,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 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 , 管理规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申报商丘市专利奖 :

( 一 ) 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或商丘市专利奖 ;

( 二 )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纠纷 ;

( 三 ) 不符合国家、省和商丘市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

( 四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商丘市专利奖 , 应当填写《商丘市专利奖申报书》 , 并提交以下资料 :

( 一 )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 二 ) 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

( 三 ) 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

( 四 ) 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 ;

( 五 ) 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商丘市专利奖采取市、县 ( 区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方式。

第十条   商丘市专利奖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分类 , 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 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 提出商丘市专利奖拟奖励名单 , 并进行公示 ,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 , 评审结果报市政府 , 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商丘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 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励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 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 , 提出处理建议 , 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 , 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二条   获得商丘市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 , 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 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专利奖的专利,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申报人弄虚作假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商丘市专利奖的 , 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 追回证书和奖金 , 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 5 年内不得申报商丘市专利奖。

         第十五条   参与商丘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 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 ,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 , 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商丘市专利奖信用档案 , 将商丘市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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