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31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09-18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1〕22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

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强化规划编制的时代性,注重产、城、人相统一,超前思考、系统谋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规定,严格新增宅基地审批。
(三)坚持节约集约。强化节约集约,聚焦精准供地,既能够“严控增量”避免占用耕地,也可以“盘活存量”优化用地布局。坚决遏制宽打宽用的占地行为,在宅基地审批时,优先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
(四)坚持因地制宜。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风格和乡村风貌,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五)坚持保障安全。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严格遵循质量管控要求,确保选址安全、房屋设计结构安全、建筑材料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建造房屋应当按照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要求,完善配套设施,注重建筑质量。
(六)坚持职责法定。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县级政府要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编制。乡村规划是开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工具与手段,各县(市、区)要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强工作调研,摸清县域内基本情况,科学编制规划。2021年底前,县(市、区)全面完成村庄布局分类规划。乡镇政府要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尽快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要加快编制,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在编制村庄规划时,乡镇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居民点布局、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抗灾防灾、消防安全、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二)严格用地管理。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宅基地。在审批宅基地建房时,坚持法定面积,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多于667平方米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加强建房管理。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当地风俗民情、文化传承、居住习惯,编制一定数量的彰显乡土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农村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农户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防止千村一面。村民自建住房,要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选址审查到场。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地核查拟用的宅基地,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二是开工查验到场。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三是竣工验收到场。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等建设住房。对查验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村民建房,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管。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四)规范审批程序。乡镇政府要优化工作流程,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申请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建设规划委员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针对规划编制尚未出台,农民急需住房的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依据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和用途管制规则及建设管控要求,由乡(镇)政府办理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满足群众住房需求。
(五)推动改革落实。县(市、区)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2021年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根据本地实际,安排3个乡或村改革试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整治出的土地依法依规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对适宜增减挂钩的村内建设用地,可依法依规通过“增减挂”置换出建新指标,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农业产业扶持政策,依法依规将腾退出的土地建设成高效农业产业基地,有效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增加集体收入。
(六)开展年度调查。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情况调查摸底,认真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分级建立台账,规范数据采集和审核,加强数据整理分析和部门沟通对接,确保数据信息共享,促进成果应用。
(七)明确乡镇机构。一是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成立乡镇建设规划委员会。二是明确一个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的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三是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还没有下放到乡镇的地方,必须依法与职能划转同步下放到位。以上三项要求,2021年10月底前所有乡镇全覆盖。四是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及早整合执法力量,加强宅基地管理执法力度,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甲占乙”“骗取批准”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的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商丘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统筹抓好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自建住房工作。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国有农场、林场内的职工和常住居民的宅基地管理,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范围、对象和标准,由相关县(市、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加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农户自觉申请、村民自觉监督、队伍自觉履职、违建自觉查处的良好局面。按照市到县、县到乡、乡到村的培训方式,宅基地管理工作培训分别下沉一级。10月底前全市市县乡村四级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到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提高建筑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建立农民自建住房施工队伍数据库,有序引导村民在建房时,使用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上岗,确保村民自建住房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三)压实县乡责任。县乡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落细落实。一是压实县级政府责任。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管理、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二是强化乡镇政府责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落实乡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遵照循序渐进原则,分步实现“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三是履行行业部门责任。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职责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财政和其他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开展所需资金支持和其他业务工作的配合落实。
(四)建立考评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予以约谈。对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力的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1.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摆向阳(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张家明(市政府副市长)
              曹月坤(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    李长领(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全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治平(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刘金昌(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袁其杰(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王新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启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戚征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友刚(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志强(市民政局局长)
              王全国(市财政局局长)
              王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爱民(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苏孝志(市水利局局长)
              高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李中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景胜(国网商丘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袁其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副调研员王允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督察张准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七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八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十六条 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建设。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一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县级政府要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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