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1-0000029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09-08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1〕20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9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 2020 〕 19 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的决定》(商政〔 2019 〕 15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旨在推动全市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评选工作由市、县(区)分级组织实施。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教育教学质量先进县(区)和高中阶段的先进学校、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先进学校、先进个人按照县级评选推荐、市级考核认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普通高中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市级示范性高中和非示范性高中 3 个类别分组评比。

第五条 教育教学质量先进县(区)评价指标 :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

1.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 “ 五育 ” 并举,发展素质教育,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

2. 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面向全体、知行合一,注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

3. 树立正确政绩观,办好每所学校,关心每名学生成长。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仅仅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不设置重点班 , 不举办重点学校。

(二)创建良好教育生态 。

1.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党的教育方针、科学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改革典型经验宣传报道 , 不公布、不炒作中高考状元、升学率 ;

2.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净化社会和网络文化环境,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

3. 严格控制面向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规范各类 “ 进校园 ” 活动,减轻校长、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 ;

4. 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简称“双减”),落实“五项管理”(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政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三)健全领导体制 。

1. 建立健全县级政府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全面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

2. 县级政府每年定期听取教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教育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提高教育质量的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

3. 加强县(区)教育部门领导班子和校长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过硬、热爱教育事业、尊重教育规律、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担任县(区)级教育部门 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 2017 〕 3 号)精神,选优配强学校 主要负责人;

4. 处理好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四)强化考核督导 。

1. 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 ;

2. 强化教育教学督导,认真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 严格监管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 ;

3. 依据考核督导结果,建立奖励问责机制。

(五)保障足够学位 。

1. 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优先安排学校建设规划和用地指标 ;

2. 适应学龄人口变化,合理规划城乡学校布局,保障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消除大班额,不得新增大校额。

(六)保障教学设施 。

1. 配齐配足教学实验设施设备、图书、体音美器材、计算机,加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 , 配备团队活动、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等必要场所 ;

2. 建立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统筹利用博物馆、展览馆、 红色教育基地、乡村人文自然资源等,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七)保障教育教学经费 。

1. 教育费附加应严格按规定拨付使用 ;

2. 按规定落实师资培训经费 ;

3. 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 ;

4. 按标准落实普通高中、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严格落实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补助经费。

(八)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 。

1. 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研究制定教职工编制使用年度计划和分配到校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 不存在乡镇中心校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其他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情况 ;

2. 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 按国家规定课程配足配齐所有学科教师,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重要作用 , 完善城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九)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

1.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严肃查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

2. 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确保教师完成规定培训学时 ,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信息化应用水平 ;

3. 健全教研制度,加强教研机构建设,落实教研员专业标准,配足配齐所有学科专职教研员,充分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十)落实教师地位待遇 。

1. 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增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 落实乡村教师补贴政策 ;

2. 落实教师优待政策,依法依规表彰奖励优秀教师。

(十一)保障教育机会均等 。

1. 推进县域城乡义务教育一 体化发展,加强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建设,推进集团化、学区化办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

2. 健全控辍保学机制,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

3. 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规范公办 和 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考试掐尖招生,实行均衡编班 ,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

4.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程度达标率 ;

5. 落实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向边远农村薄弱学校倾斜政策 ;

6.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教育关爱。

(十二) 提高 办学质量 。

1. 不断提升 县域内学校办学质量总体 水平 ( 提高 在校生巩固率、学业成绩及格率、学业成绩优秀率) ,逐步缩小 县域内 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质量差距;

2. 加强学校安全预防体系建设,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和在校学生死亡率 ;

3. 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提高各学段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达标率,防止校园疫情传播 ;

4. 提高 师生、家长、社会等方面对县域内教育质量的满意度 , 全面提高学业水平。

第六条 高中阶段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先进学校评价指标 :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师资培训任务,保障教职工权益,严格师德师风管理 ;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教,杜绝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及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等不良行为 ;

(四)全面加强学校平安建设,防止发生在校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保持学校和谐稳定 ;

(五)全 面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消除大班额、大校额现象 ;

(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学生体育卫生健康和心理辅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

(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总体成绩及格率、优秀率、提高率及普通高考成绩处于全市同类学校领先位置 ;

(八)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技能大赛、对口升学、校企合作、教学教研、科技创新等业绩突出。

第七条 高中阶段学校校长入选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评价指标:

(一) 任职学校入选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先进学校 ;

(二)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考评良好 ;

(三)本校师生满意度达到 95% 以上。

第八条 高中阶段学校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入选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评价指标:

(一)理想信念坚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师风良好 ;

(二)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 专业水平高,课堂教学效果良好,学生满意率高 , 荣获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荣誉称号 ;

(三)优秀班主任人选需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班级管理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班级、文明班级等荣誉称号 ;

(四)认真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 一岗双责 ”;

(五)遵纪守法,依法从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

(六)教学成绩在全市同类学校位居前列。

第九条 义务教育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评价指标和评 选 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第十条 商丘市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实行荣誉表彰和颁发奖金奖励相结合。对被表彰学校奖励 资金 主要用于改善本学校办学条 件 ; 对被表彰个人奖励资金使用由获奖者个人支配。

第十一条 执行一票否决制。对当年度存在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违反师德师风现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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