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2-00000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2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科〔2021〕47号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完善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豫科〔2019〕10号),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2日


商丘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完善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豫科〔2019〕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涵盖“人才培养、平台搭建、机构培育、企业提升”创新全链条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具有一流的研发条件和人才团队,以支撑引领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三)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四)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第四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商丘。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具备较强的科研与经济实力,一般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省级科研平台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三)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与当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主要从事应用技术开发,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成立当年组建单位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障,以后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原则上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研发团队有新产品的销售合同与技术合同收入,有长期为申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和团队。

(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丘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较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设目标 (含阶段性预期目标)、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承担重点科技项目情况、科研成果产出、经济效益与研发投入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当地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科研平台情况复印件;

(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合作单位间或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

(五)核心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岗位职务等信息)和全体科研人员清单;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七)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八)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合同、新产品销售合同)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及收入证明材料;

(九)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十)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其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其程序为:(1)机构申请备案。(2)县区科技部门推荐。(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4)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

第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根据需要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政策支持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新型研发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近两年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步建设计划等),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照省评价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填写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

(一) 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至80分(含6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十二条  对新备案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文件规定要求,市财政分别给予对应的奖励与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每年一季度,将本机构开展的科研项目报市科技局备案,作为获经费补助的依据。市科技局结合绩效评价组织科研项目论证。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并执行省市相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市科技局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商丘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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