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县(市)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精神,为充分激发我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推动县域经济“成高原”,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将省明确的33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事项名称及行使方式

(一)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

(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四)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

(五)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六)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

(七)企业投资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内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核准申报

(八)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

(九)非跨县(市)的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

(十)县级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含豫政办〔2017〕56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事业领域“主题公园”和“旅游”项目)

(十一)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非跨县(市)的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千吨级以下内河航运、独立公铁桥隧项目审批

(十二)洗选厂项目备案

(十三)非跨县(市)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

(十四)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

(十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十七)国家级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十八)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

(十九)企业投资的非跨县(市)的普通省道网项目(按照规划)、独立公铁桥隧项目、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之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二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核准的申报

(二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

(二十二)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二十三)非跨县(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外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市级权限内)

(二十四)集中并网风电项目核准

(二十五)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核准

(二十六)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

(二十七)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政府定价项目)

(二十八)污水处理费标准(政府定价项目)

(二十九)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政府定价项目)

(三十)国家发展改革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

(三十一)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转送

(三十二)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仅限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三十三)基础产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

以上33项赋权事项行使方式为: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行使,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直接与省发展改革委对接。

二、有关要求

(一)确保权限下放到位。各业务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推进权限下放,不得随意设置附加条件,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擅自或变相收回已下放权限,确保33项权限真正“放得下、放到位”。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并结合实际开展业务工作,认真抓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工作,确保下放权限真正“接得住、用得好”。

(二)强化上下协调联动。各业务科室要指导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厘清市、县两级职责边界,确保权责清晰、无缝衔接。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与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科室对接,着力提升业务素质,并建立与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业务衔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业务科室要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履行下放权限的监管责任,防止放管脱节。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权限,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权限,实行全覆盖、零死角监管。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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